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现将“江苏虹威化工有限公司posm及多元醇项目”的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虹威化工有限公司posm及多元醇项目
行业类别: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连云港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基地,228国道以南,苏海路以西,西安路以北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6034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500万元,占总投资的7.7%。
占地面积:约22.39公顷
职工人数:新增劳动定员201人
工作时间:采用四班三运转制生产,每天运行24小时,年生产天数333天,合计年生产时间为8000h
建设时间:36个月
建设项目概况:拟建项目建设posm及多元醇项目,主体工程包括50.8万吨/年乙苯(eb)装置、20/45万吨/年环氧丙烷/苯乙烯(posm)装置、11.25万吨/年聚醚多元醇(ppg)装置、2.5万吨/年聚合物多元醇(pop)装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气
拟建项目乙苯装置轻组分脱除塔废气g1-1、多乙苯塔真空系统废气g1-2、posm装置浓缩废气g2-1、粗po分离废气g2-3、mpg回收废气g2-5、乙苯回收废气g2-6、mba回收废气g2-7、脱水废气g2-8、sm精制废气g2-9及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的储罐区废气g5-1~g5-4、危废仓库废气g6经rto炉焚烧处理后通过30m高p1排气筒排放。
拟建项目posm装置丙烯回收废气g2-2、po精制废气g2-4、废氢气g2-10、ppg装置抽真空废气g3-1、抽真空废气g3-2、抽真空废气g3-3、pop装置多元醇制备废气g4-1、调配废气g4-2、贮存废气g4-3、真空废气g4-4、聚醚多元醇罐区废气g5-5通过废碱焚烧炉进行处理,处理后的烟气经急冷、布袋除尘、scr脱硝处理后经50m高的p2排气筒进行排放。
2、废水
拟建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主要为乙苯装置、posm装置、ppg装置、pop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水,工艺废水经分类收集后经对应的废水储罐贮存后,送入废碱焚烧炉处置,不外排。
拟建项目锅炉排污水w1、初期雨水w2、生活污水w3混合后接管至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接入园区再生水厂。
此外,拟建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水(w4)水质较为清洁,作为清下水与东港污水处理厂尾水一道送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再生处理,产生的浓盐水再送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进一步处理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限值后近期排入复堆河,远期待排污口区域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后采用深海排放。
3、固废
拟建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中,po精制废液(s2-1)、mpg回收废液(s2-2)、mba回收废液s2-3、脱水废液s2-4、加氢废液s2-5、冷凝及抽真空废液(s3-1)、有机废物s4-1、焦油s1-1送至拟建项目新建废碱焚烧炉焚烧处置。乙烯处理器废吸附剂s1-2、废烷基化催化剂s1-3、乙苯废吸附剂s1-4、乙苯单元废分子筛s1-5、废烷基转移催化剂s1-6、废瓷球s1-7、废加氢催化剂s2-6、炉渣s5-1、飞灰s5-2、废催化剂s6-1、废包装物s7-1、油气回收冷凝液s6-2均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s8-1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噪声
拟建项目新增的主要噪声源为各类泵、各类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废碱焚烧炉风机等,项目将根据设备情况分别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震、加减震垫等降噪措施,以减轻噪声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稿查阅方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见附件。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征求对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征求范围。
六、太阳会亚洲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江苏虹威化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三路盛虹炼化综合办公楼
联系人:吴主任
电话:0518-81391715
评价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凤凰文化广场a座18楼
联系人:葛工
联系电话:025-85699060 传 真:025-85699000
电子邮件:805662920@q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提出宝贵意见。